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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来源:中国智能建筑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智能建筑协会。
  第二条 中国智能建筑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智能建筑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资委和城乡与住房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智能建筑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二)研究行业发展理论,提供行业发展信息,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的诉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协作,共同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不同时期行业自律的内容和形式;共同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规划纲要,为工程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五)开展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促进施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改进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六)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等相关服务,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七)加强与国际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为行业和工程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服务。
  (八)在行业内树立典型,促进行业内先进经验的交流与推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推广,为工程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交流、推广平台。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相关活动。
  (十)促进和完善我国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手段,组织创建国家优质工程。
  (十一)倡导工程建设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十二)完成政府、行业、企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是承认本章程的下列团体,均可申请为协会的会员: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愿望;
  (三) 在工程建设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 经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提出申请减、免交,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提出协会机构设置、变更议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0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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